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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加快推进高危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认真做好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1.高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是以工程造价中人工工资为基数乘以国家规定建筑行业基准费率。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实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工程项目决算超过预算并追加预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需另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来本市承接建筑工程的,如果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按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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