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重点工程招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补贴制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新招用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2011年7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的费率计算补贴数额,对施工企业给予1年的工伤保险补贴,补贴资金按施工企业参保级次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进一步加强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
(一)明确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的对象。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前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工伤退休、退养及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明确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的工作目标。2011年7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原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11月底前,全面解决其他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问题,对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求限期参保并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同时切实解决原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问题。
(三)多渠道筹集老工伤统筹资金。各县市区已完成改革改制国有企业、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办理了退休、退养手续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在改革改制时未提留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主要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前的老工伤问题,可以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的方式解决统筹资金问题,具体办法按照《常德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管理办法》(常劳社发〔2008〕5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老工伤职工提供服务。各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老工伤职工生存资格认证、工伤信息查询、待遇申领、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信访维稳、职业病复查等工作,为老工伤职工提供周到便捷的社会化服务。
三、进一步落实因工染血吸虫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一)切实做好因工染血吸虫病工伤认定工作。职工在2006年5月1日以后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并在本市县级以上血吸虫病专科医疗机构首次诊断患有血吸虫病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提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解决血吸虫病工伤保险费用。汉寿县、安乡县、澧县、津市市、临澧县、鼎城区、西湖管理区、贺家山农场、涔澹农场等重点血防区血吸虫病纳入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在原费率基础上提高0.8个百分点;市本级和桃源县、石门县、武陵区、西洞庭管理区等一般血防区血吸虫病纳入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在原费率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