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 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照《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08〕10号)规定,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九条 在非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非自有所有权的,须征得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订租赁使用协议。
第十条 按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设置申请,依法应当经其他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资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