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设置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组织者或者户外广告承办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地点、期限、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收取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且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建筑施工工地经批准后可在实体围挡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
第十六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设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应当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失效。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施工完毕后,依法需要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持申请报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在许可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