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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制度,并率先在公共租赁房中试点推行。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项目严格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户型选用,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鼓励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设计图集》优先选用。
  (三)严格保障性住房施工许可管理。对集中建设的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工程(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除外)的施工许可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其他项目仍按照现行市、区(县)两级分工的原则办理。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水、电、路、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严把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关。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加强对小区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执法,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五)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可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过程控制,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督促设计做好现场服务,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对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进行到岗检查,确保在岗并履行质量职责。对所售房屋,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应组织施工单位成立专门的工程质量保修机构,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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