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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精心组织实施基本药物日常采购

  10、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公布后,即进入日常采购阶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中标结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在采购平台上公布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并根据各单位事先申报的采购计划为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个性化的采购目录和窗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省药品采购中心申领用户账号、密码,并办理CA证书,登录本单位采购平台窗口,根据公布的中标产品目录和本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按月编报药品采购申请,通过采购平台递交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采购监管服务机构汇总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申请,形成网上采购订单,经审核后通过采购平台发送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根据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按照采购申请和配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购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11、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网上采购订单、供货清单、发票和所购药品等进行审核验收。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由药品验收人、送货人分别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收单的信息填写、确认,连同用款计划申请通过采购平台发送给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

  五、按时结算支付基本药物货款

  12、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实行统一结算、集中支付。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和省食药监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卫药政〔2011〕5号)的要求,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足额筹集采购周转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1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首次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周转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日常采购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户,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供货清单、供货发票与网上签收单信息进行核对,自收到供货企业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签收单和用款计划申请的审核确认。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确认的网上签收单,5个工作日内提供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县(市、区)卫生部门接到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出具的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后(通过网上查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的网上采购数量证明),根据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药品供货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并在采购平台支付系统做支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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