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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六、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1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产品价格,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价格也是销售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加价销售,也不得与药品供货企业二次议价。

  1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建立新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为契机,大力引导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与考核,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超常预警制度,完善处方审核、点评措施,定期分析通报医务人员用药情况,强化用药行为的监督评价,规范处方和调剂行为,形成科学用药观念,促进基本药物安全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16、对部分规模较大、功能较强、专科特色较明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特殊用药,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以省辖市为单位,按照品种数不超过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5%,销售额不超过本单位药品总销售额的10%的要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备案,通过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窗口按规定流程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这部分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销售,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货款。具体品种的选择,应根据本单位临床诊疗科目确定的诊疗范围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进行,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其他专科用药的需要,原则上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选用,并按照每种药品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的要求,确定具体产品。选定的产品应当是经过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的产品,不得选用非中标入围的产品;其供货价格原则上不超过该产品全国各省(市)最低中标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殊用药的管理,定期检查分析药品使用情况,发现有违规问题及时处理。

  七、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机制

  17、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定期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并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通过采购平台提供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时监控,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我厅将对各地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并将考核结果在省采购平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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