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多措并举,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各地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推进各项综合配套改革。要紧密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强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卫生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2号)精神,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七、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参合农牧民在乡镇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报销时提高5个百分点,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报销时提高10个百分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按自治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用药安全。
八、加强监督,全面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和绩效评估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与以奖代补资金挂钩的指标考核体系。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督查指导,实行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建立明确的一级抓一级的目标责任制,上下联动,齐心协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要充分利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等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各地、各单位要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认真受理有关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中的来信来访,积极处理有关质疑和投诉,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