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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金融支持自治州城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㈦ 加大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投入,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关于加快实施自治州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的意见》(博州党办发〔2011〕9号)要求,积极参与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建设,对广大农牧民发展设施农业、养殖业、农村二三产业和建设新居给予信贷支持。要根据产业发展的周期规律,科学确定信贷年限和资金额度,大胆探索、创新社会资金参与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建设的机制措施,积极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采取与农牧民签订偿还协议等方式,帮助农牧民建设住房院落、发展产业。

  ㈧ 加大消费领域信贷投入,扩大城镇居民消费。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实践经验,在稳步发展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的同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改进业务管理方式,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空间。特别要针对城镇消费市场特点,积极开发适合城镇的消费信贷品种,发挥消费信贷对活跃城镇经济的作用,促进城镇现代流通业产、供、销的有效衔接。

  三、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城镇化建设水平

  ㈠ 加强银企联系,构建共赢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创新政银企合作方式,构建三方信息共享和协调互动机制。要本着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促进银企合作项目推介和洽谈协商的规范化、定期化和制度化,积极寻找银企双赢和信贷投放的切入点。要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化建设领域的信贷投入。对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和企业资金需求状况要及时掌握,给予倾斜支持,增强金融服务的主动性。

  ㈡ 切实加强金融合作,努力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不同性质金融机构的功能和优势,从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票据融资等方面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新增信贷资金要向城镇建设倾斜,在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放量和覆盖面的同时,适当满足产业集聚、人口集聚产生的信贷需求。商业银行要围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思路,采取“分别定位、找准优势、打造亮点”的策略,在做好龙头企业和重点企业合理流动资金供给的同时,及时做好贷款授信调配和系统内资金调度,切实扩大对城镇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大力开拓新业务领域,积极争取把已经形成区域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的农产品纳入信贷支持范围,促进形成农业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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