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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认真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并掌握相关内容,确保一旦发生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能够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并使相关责任得到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现将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㈠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㈡ 制定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㈢ 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地方立法或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㈤ 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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