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㈦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㈧ 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㈨ 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㈩ 建立和完善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组织较大事故调查,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㈠ 自治州州长是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州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⒈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位副州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督促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㈡ 自治州常务副州长协助自治州州长做好全州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⒈协助自治州州长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⒉协调并督促自治州副州长落实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⒊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