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⒋建立危险源、危害辨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建设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
⒍负责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⒎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㈢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㈠ 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⒈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州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州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⒉承担自治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⒊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使用定位监控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并监控和管理。负责客运站、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