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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自治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自治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自治州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4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义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要坚持政府调控、内部搞活、有效激励的原则,通过建立符合义务教育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引导义务教育学校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和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使教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相联系,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公益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治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自治区人才储备编制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的教师和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自治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㈠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今后,随着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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