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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10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三)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税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应当采用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文本(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地税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地税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其它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地税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地税局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地税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地税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并答复受理情况。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地税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地税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地税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地税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地税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地税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地税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地税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地税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书面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处理。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地税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地税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地税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地税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公开的,地税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省或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地税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正、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七条 费用收取。
  地税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规定的专用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地税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地税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保障机制。
  (一)加强评议考核。各市县(区)地税机关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省局将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县(区)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管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复议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列举。
  (三)完善投诉、举报。各级地税机关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地税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依法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关: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邮 编

 

电子信箱

 

传 真

 

所需信息内容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纸质  □电子邮件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获取信息的方式

□自行领取  □邮寄或传真

□电子邮件  □电话告知

身份证明附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授权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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