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2008―2010年度上海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2008-2010年度上海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55号)


  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环境保护部关心指导下,本市各有关单位、部门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了迎世博600天环境整治和2010年世博会期间环境保障工作,污染减排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取得可喜成绩,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本市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务员局研究,决定开展评选表彰2008-2010年度本市环境
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2008-2010年度本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先进集体:各类机关(局级以上机关不参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
  先进个人:本市各行业从业人员(副局以上领导干部不参评)、民间环保人士。

  二、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二)在以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1、在推进本市节能减排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2、在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在奥运环境保障、世博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4、在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推进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改革、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生态建设、公众参与和深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5、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其它显著成绩的单位。

  先进个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为本市环境改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