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成立满三年以上。
(二)先进工作者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在各项工作中带头做表率。
3、热爱档案事业,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工作水平高、质量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在本职工作中成绩突出。
4、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5、连续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档案工作人员。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公平公正。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下而上,层层选拔。被推荐的全国档案系统及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应分别由所在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和各市级专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本市档案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批。符合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分别在本单位和市档案局系统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本市档案系统先进表彰名单。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推荐单位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突出实际业绩。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既要具有突出事迹,又要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要求,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须为区县档案局、馆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
(三)认真准备,按时报送。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上报工作,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上海市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区县档案局、馆,于8月26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上海市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注明参加全国档案系统评选。推荐材料包括:《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二)及《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事迹简介》(见附件四)各一式6份;《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三)及《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事迹简介》(见附件五)各一式6份;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须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推荐材料须手续齐全,先进事迹材料要突出重点,内容真实,文字简练,字数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