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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侨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4、队伍高效,群众满意。队伍建设注重实绩,工作高效,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干部素质优良,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受到上级侨办、党委政府以及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信任和好评。

  (二) 先进个人

  1、思想先进,遵规守法。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热爱侨务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作风廉洁,严格自律,无私奉献,得到各界人士的认可和好评,具有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

  3、业绩突出,积极学习。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要求,工作规范,成绩显著;坚持学习,积极探索,关注侨务工作最新动态,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4、从事侨务工作满3年,近3年来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民主推举,程序公开。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审核的方法进行评选。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最后经上海市侨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表彰名单。对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上海侨务”网站和“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进行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注重实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的人选为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三)面向基层,倾斜一线。推荐评选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侨务工作一线的工作人员。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20%。

  (四)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先进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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