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办发〔2011〕3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转发给你们,望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免和管理,强化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实绩的考核,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现通知如下:
1、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齐配强工会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并保持监督检查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工会劳动保护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按岗位任职要求及时补充调整,确保劳动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2、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按规定选送相关人员参加市总工会举办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上岗培训和两年一度的复训,确保劳动保护干部具有专业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