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11〕33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精神卫生指导中心: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时掌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卫生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开发了“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决定自即日起启用该系统,并实现与“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对接。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厅已于今年6月组织对各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负责人、业务管理员和各县(市、区)业务管理员进行了培训。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8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系统使用与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我厅指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系统的技术管理职责,负责系统建设、维护以及与国家系统的对接;指定省精神卫生指导中心(南京脑科医院)承担系统的业务管理职责,负责系统数据的质量控制、汇总与统计分析。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在系统运行、管理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于8月31日前完成建立系统用户、分配权限等基础性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范(试行)》(附件1)和《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细化管理流程,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的录入与管理,力争在9月30日前完成所有患者的信息录入(含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随访信息)。自2011年10月起,各地要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及时将患者(含新发现患者)随访管理信息录入系统。我厅将以该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作为考核各地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项目的依据之一。
四、南京、苏州、南通、镇江4个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国家级示范市,同时应当将原已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患者信息,于9月30日前录入我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
各地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精神卫生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路露
联系电话:025-83759537 13915959480
省精神卫生指导中心张南平
联系电话:025-82296267 18761699599
附件:
1、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2、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管理,维护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基本数据收集的及时、完整、准确,依据《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试行)》、《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省卫生厅以及省疾控中心、省精神卫生指导中心负责本省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防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及相关支持。
(二)属地管理。各级医疗机构为系统使用及基本数据报告单位,接受本级精防或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与管理。
二、报告病种及基本数据收集范围
(一)报告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重性精神疾病(详见附表1)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暂不纳入系统报告范围。
(二)基本数据收集范围。包括患者个案信息(详见附表2)和精神卫生工作报表。
三、责任报告单位及相关人员
(一)责任报告单位。包括从事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服务与管理的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各级精防机构等。
(二)责任报告人。包括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建档与随访管理的基层医务人员,从事患者诊断、治疗、应急医疗处置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填写、报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报表的精防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基本数据的相关表格等。
(三)数据质控员。数据质控员是指负责患者信息审核、基本数据录入及质量管理的人员。
(四)业务管理员。业务管理员是指各级精防机构中负责建立系统用户账号、分配权限、履行用户管理职责的唯一责任人。
四、基本数据报告流程
(一)患者个案信息。在系统中,患者分为2类:一类为“在管患者”,是指辖区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管理)的居家患者;另一类为“非在管患者”,包括未纳入管理但接受应急医疗处置的患者、拒绝纳入管理的患者等。
1.在管患者。由承担管理任务的基层医务人员填写相关表格,数据质控员负责录入系统。
2.非在管患者。非在管患者接受应急医疗处置后,由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将《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单)复印件于24小时内报本级精防机构,由本级精防机构录入应急处置单。对于辖区内的患者,县(区)精防机构将应急处置单移交至患者常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纳入管理,为患者建立档案,进行定期随访,报告程序同“在管患者”;对于辖区外的患者,县(区)精防机构将应急处置单报市级精防机构。
市级精防机构的数据质控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市非在管患者上月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录入系统。
(二)精神卫生工作报表。患者危险行为情况发生情况年度报表、机构及人员情况年度报表、基本情况年度报表、重症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进度报表,各级精防机构每年初收集汇总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精神卫生工作情况并填写报表,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2月1日前录入系统。
(三)督导检查报表。卫生行政部门、业务部门进行督导后,按季度填写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督导检查报表或业务部门督导检查报表。
五、部门与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厅承担江苏省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管理与协调任务,负责制订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组织人员培训,定期开展督导,以及所需硬件配置。
2.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二)技术指导与管理机构。
1.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信息所负责江苏省重性精神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建设与维护,负责数据交换及定期备份,参与地市、区(县、市)师资培训。
协助卫生厅制订系统管理规范、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
受卫生厅委托承担系统的省级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的省级权限管理和机构编码维护。
协助江苏省精神卫生指导中心汇总与统计分析数据。
2.江苏省精神卫生指导中心(南京脑科医院)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数据的省级质量控制、汇总与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关报表定期报送卫生厅;
承担卫生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3.精防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267号)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科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作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中心。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委托一所政府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指导责任。精防机构的管理职责如下:
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方案;负责系统的本级业务管理和权限管理;承担系统的本级数据质量控制、汇总与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关报表定期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培训等。
此外,市级精防机构承担本辖区非在管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的汇总及网络报告任务;县级精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单的汇总和信息分流工作。
(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管理报告制度;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以下简称出院信息单)转至本级精防机构并录入系统。
(四)基层医疗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管理报告制度,承担辖区内患者基本数据收集及网络报告任务等。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辖区内患者基本数据收集与报告工作。
六、信息管理
(一)信息报告管理。
患者基本数据报告同时采用纸质表格和系统网络报告两种形式。
1.网络报告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直接将基本数据录入系统;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可由所在地县级精防机构使用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直报用户账号代为录入。
2.信息审核
责任报告人和数据质控员对基本数据的准确、及时及完整负责。责任报告人须对纸质表格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确保信息准确。数据质控员对可疑信息应核实后再行录入。
县级精防机构的数据质控员应在2周内对本辖区网络报告的基本数据进行审核,对可疑信息应及时返回责任报告单位核实。
3.信息更新
责任报告单位对失访后再次纳入管理或其他信息有变化的患者,应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更新。
4.查重
县级精防机构每隔2周对辖区内的系统网络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如发现报告患者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应及时与责任报告单位的数据质控员取得联系并进行核实,如确为重复信息应及时删除。
5.地区编码与机构编码维护
省卫生厅每年年底对地区和机构编码进行审核。
(二)信息安全管理。
1.各级精防机构负责本级的系统用户安全管理。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系统使用与查询范围和权限。其他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系统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备案。
2.卫生厅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发布全省或本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信息。其他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数据质控员以及精神疾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患者信息。
3.各级业务管理员应按照《江苏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规定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保密制度有关规定,责任心强。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络,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不参加任何非法网络组织,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系统相关信息。
七、系统产出及资料保存
(一)系统产出。
根据患者个案信息等,系统可定期自动生成常规报表及统计图表,以便精神卫生管理需要。
(二)资料保存。
基层医疗机构建档随访所产生的纸质材料需至少保留5年,死亡患者档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
八、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卫生厅定期会对各市数据上报情况进行通报。各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考核方案,并定期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指导与评估。有关医疗机构应将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附表:1.系统报告病种的具体诊断名称及编码表
2.系统基础数据集
附表1:
系统报告病种的具体诊断名称及编码表
序号
| ICD-10编码
| 诊断名称
| CCMD-3参考编码
|
1
| F06.8
|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 02.6
|
2
| F20
| 精神分裂症
| 20
|
3
| F20.0
|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 20.1
|
4
| F20.1
| 青春型精神分裂症
| 20.2
|
5
| F20.2
| 紧张型精神分裂症
| 20.3
|
6
| F20.3
| 非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 20.5
|
7
| F20.4
| 精神分裂症后抑郁
| 20.x1
|
8
| F20.5
| 残留型精神分裂症
| 20.x3
|
9
| F20.6
| 单纯型精神分裂症
| 20.4
|
10
| F20.8
| 其它精神分裂症
| 20.9
|
11
| F20.9
| 精神分裂症,未定型
| 20.9
|
12
| F22.0
| 偏执性精神病
| 21
|
13
| F25
| 分裂情感性障碍
| 24
|
14
| F25.0
| 躁狂型分裂情感性障碍
| 24.1
|
15
| F25.1
| 抑郁型分裂情感性障碍
| 24.2
|
16
| F25.2
| 混合型躁狂抑郁症
| 24.3
|
17
| F25.8
| 其它分裂情感性障碍
| ――
|
18
| F25.9
| 分裂情感性障碍,未特定
| ――
|
19
| F30
| 躁狂发作
| 30
|
20
| F30.1
| 躁狂,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 30.2
|
21
| F30.2
| 躁狂,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 30.3
|
22
| F30.8
| 其它躁狂发作
| 30.4,30.9
|
23
| F30.9
| 躁狂发作,未特定
| 30.9
|
24
| F31
| 双相情感障碍
| 31
|
25
| F31.0
| 轻躁狂发作双相情感障碍
| 31.1
|
26
| F31.1
| 双相情感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 31.2
|
27
| F31.2
| 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 31.3
|
28
| F31.3
| 轻度或中度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
| 31.4
|
29
| F31.4
| 双相情感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 31.5
|
30
| F31.5
| 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 31.6
|
31
| F31.6
| 混合性发作双相情感障碍
| 31.7
|
32
| F31.7
| 缓解状态双相情感障碍
| ――
|
33
| F31.8
| 其它双相情感障碍
| 31.9
|
34
| F31.9
| 双相情感障碍,未特定
| 31.9
|
35
| F79
|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