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体外循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28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体外循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体外循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体外循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江苏省体外循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体外循环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体外循环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体外循环技术是指围心脏手术期的体外循环诊疗管理行为。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循环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重症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诊疗科目。
(三)开展体外循环技术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1、基本设备和仪器
(1)设备类:人工心肺机、变温水箱、压缩空气气源、泵压表等。
(2)仪器类:多功能心电监护仪、心脏除颤仪、激活全血凝固时间(ACT)监测仪、血气分析仪等。
(3)耗材类:氧合器、微栓过滤器、心脏停搏装置、插管和导管等。
(4)药品类:体外循环常规药品和急救药品等。
2、设施类
(1)具有专用的体外循环准备室。
(2)具有千级层流设备的手术室。
(四)开展科室及相关科室必须具备的条件
1、至少有1名具备体外循环技术临床应用及诊疗能力的执业医师,1名以上经过体外循环技术培训的专职护士。
2、心胸外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30张,其中心脏手术病人床位不少于15张。
3、具备规范的重症监护病房(ICU)。
4、具有相关的诊疗科室,如医学影像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