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重新修订我省相关规范,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级,并确定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1、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2、减少经验用药
  通过不断培训和督查,持续改进取样方法,提高标本送检率,做到送对标本用对药,争取短时间内将送检率提高到30%以上。
  3、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1)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线药。如因病情需要使用二线药物的,应经具有中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原则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应经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2)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需要联合应用的,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药物。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
  3)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使用3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4)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
  四、加强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
  1、预防用药指征:患者具有发生感染的高危因素,如果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一旦发生感染将引起严重后果。
  2、应在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规范用药品种和给药方案。
  3、不能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新品种、价格昂贵品种或多种抗菌药物联用作为预防用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