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产科建设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产科质量逐级督查制度,定期对县、乡两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考核评估,强化质量控制,改善服务水平,保障产科质量,维护广大孕产妇和婴儿生命安全。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细则),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1、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提出项目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了解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
2、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细则,协调落实项目地方配套补助经费,加强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条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完善本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工作规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管理和监督。
3、县级卫生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4、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提供基本项目之外的服务项目,须书面征得产妇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收取相关费用,并在病人出院费用清单中予以标明。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指导和管理中心,负责对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负责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信息统计上报等基础性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项目考核等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要成立项目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本地外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资金结算等工作。
(三)经费管理
1、各级财政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总计不低于每人4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全省每一位符合补助条件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100元,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按每人150元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