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的农村孕产妇,在按补助标准享受财政补助经费以后超出部分的住院分娩费用,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实行定额补助的地区,可探索将住院分娩补助与保险基金补助相衔接的补助办法。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农村孕产妇,先按补助标准享受财政补助,超出部分的住院分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余部分再按当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制度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应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
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卫生部门审核提供的各接产医疗保健机构当年的住院分娩人数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销人数,直接拨付给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5、各市、县(市、区)要根据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并纳入预算安排,制定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统一资金申请表、补助卡发放、补助经费报账记录),明确经费下拨方法和时间,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农村孕产妇直接受益。要及时下拨项目补助资金,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经费,并定期将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以及受益孕产妇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省定项目管理方案,定期对各地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四)补助流程。
1、宣传动员:在广泛宣传、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2、补助方式: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住院分娩孕产妇提供的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确认其身份后,填写补助凭证,按补助标准直接在住院费中减免相应数额的费用,并留存产妇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住院分娩出院小结等相关原始凭证。
3、外地住院分娩补助方式:在外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于分娩后6个月内回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报销补助经费。
4、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季度将孕产妇补助总人数和补助凭证等报送县妇幼保健所(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各机构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汇总全县补助人数和经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于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将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汇拨至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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