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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资金划拨至单位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特困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工作,参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财政核拨经费人员除外),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申请程序参照第(一)项执行。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贴按季结算划拨,单位应在每季度15日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首次申请应当提供的资料,除增加《岗位补贴申请表》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外,其余资料与第(一)项相同。有关初审、公示、复核、结算等程序参照第(一)项执行。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补助

  (一)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及各普通高等院校在毕业年度内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培训部门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区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2.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文件或证明;3.离校前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参加创业培训证明,毕业离校后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4.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5.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7.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其他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二)对毕业1年内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为5000元。

  在办理工商登记、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高校毕业生可持以下资料向创业所在区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纳税证明;4.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只限首次申请时需带原件校对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5.与招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含本人及招用的劳动者);7.《自主创业资助申请表》;8.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账户。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考察并核实相关资料,提出核实意见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有关公示、复核、结算等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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