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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三)毕业1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有关岗位补贴标准、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二)项有关规定相同。

  (四)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本市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补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结算(首次申请不限)。高校毕业生应在每季度15日前向户籍所在区或创业所在区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只限首次申请时需带原件校对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2.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3.《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4.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账户。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初审,出具核实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有关公示、复核、结算等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三、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有关补贴

  凡毕业后非本人自愿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申请就业见习,应持本人《毕业证书》、《户口簿》到所在区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共青团等单位报名。接受报名的单位组织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见面,达成意向后发放《见习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持《见习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见习单位报到并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基地由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按省规定的程序推荐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见习,期间可享受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见习单位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区财政负责500元,其余由见习单位负责。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见习补贴财政负担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期满后见习单位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2.见习人员《见习通知书》;3.《见习协议书》;4.见习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簿》复印件;5.生活补贴支付凭证;6.《见习补贴申请表》;7.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其他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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