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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见习单位还应为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满,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出具见习评估报告,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经历证明。

  四、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有关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到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证书)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专项能力或培训证书每人600元,初级每人800元,中级每人900元,高级及以上等级1200元。对通过初次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相应等级培训补贴的20%。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参照上述办法给予补贴。

  上述补贴实行先付后补,企业支付费用后,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4.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或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6.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7.《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8.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毕业生个人凭以下资料申请:1.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只限首次申请时需带原件校对复印件)或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2.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3.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单据(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实数补贴);4.《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5.个人银行账户。其他办理程序与第一条第(一)项相同。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补贴

  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下同),可按经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职业介绍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参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执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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