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江府告[2011]3号)


  为提高车用柴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门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Ⅲ”车用柴油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2月19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09)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1年12月19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Ⅲ”标准车用柴油。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并于2011年12月19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四、“国Ⅲ”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Ⅲ”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