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增加文化事业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增加对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标准,确保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足额投入,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的规定,农村行政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扩大有关文化基金和专项资金规模,以及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市、县两级要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资金需求。改革政府对文化事业投入方式,实行按项目拨款和以奖代拨。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后,财政部门要按不低于转制前的经费水平继续给予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和打造一批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艺精品。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落实文化事业发展优惠政策
落实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在用地、工程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文化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中,按照方便群众文化生活的原则,确保文化建设用地规模,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项目用地要优先予以安排。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的规定,认真落实我市文化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税收、固定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经济补偿等问题。妥善解决好改制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医疗等问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和土地处理、工商管理、社会保障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大力实施“人才强文”战略
建立和完善文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一是创新引进机制,改善人才结构。结合我市《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人才引进计划。加强与国内外知名艺术机构、团体和文艺名家、名师的合作,建立若干个艺术创作基地和大师工作室,造就一批在全省、全国都有一定影响力的文艺家和文化活动家。二是创新培养机制,提升人才整体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文化人才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文化人才培养体系,落实文化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健全基层文联组织建设,有计划地实施基层、企业文化人才培训工作。三是创新激励机制,激发文化人才工作热情。依据国家等有关荣誉制度,制定我市奖励措施,设立政府奖励,对在我市文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种文化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四是创新服务机制,凸显人才价值。积极探索为我市文化人才服务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在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建立和完善文化管理执法机制
要牢固树立“依法兴文,以法管文”的法制意识,全面推进我市文化工作法制化建设。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市文物保护、文化资源开发、文化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市场管理等有关文化发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文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文化执法力度,规范文化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增强文化执法透明度,强化文化执法监督,为我市全面加快文化名市建设创造健康有序的文化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