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一些医疗机构限制慢性病人用药、不配备病人治疗必需药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保人员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把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但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开具2-4周用量。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群众和参保人员治疗必需的医保用药供应。对群众和参保人员反映强烈的部分价格贵、但临床治疗必需的药品,市医保、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指定部分医疗机构保证配备、供应和医保支付,其它医疗机构也要尽可能保证配备供应,满足患者需求,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鼓励使用疗效确定、同类药品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代配药规定,按照规定流程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市医保、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代配药制度,明确门诊代配药登记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在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投诉接待部门,接受病人投诉,并及时核查病人投诉的情况。
市卫生、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已联合设立投诉电话(电话:33976100),接受市民和参保人员对医疗机构违反卫生、医保有关规定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六、卫生和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使市民群众和参保人员知晓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常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