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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九)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不断完善和提升与行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行业准入、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评优评级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五、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州(地、市)、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全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行业要严把安全准入关和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严格安全质量和技术标准,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将安全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严格企业工商和资质年检(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审查。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誓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逐步建立适应本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分析,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挂牌整改、跟踪督办、台帐档案等常态机制,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及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十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各级政府要明确安监、卫生、社保等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积极推进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许可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行政审核制度。企业要强化职业卫生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定期检查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档案,重点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加大现场预防性整治力度。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和相应的社会保障,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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