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运作规范,集体协商效果良好,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得到切实履行。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关爱员工。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员工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得到不断改善。
5、《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会法》赋予员工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落实,企业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合同签约率在本市同类企业中达先进水平。近两年中没有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劳动争议事件和违法行为。
6、开展“企业爱员工,员工爱企业”活动有创新、有特色、有成效。
(二)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优秀员工之友”基本条件
1、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和外方正、副总经理(包括总裁和董事长)。中方人员任职期满两年以上,外方人员任职期满一年以上。
本市私营(民营)企业正、副总经理(包括总裁和董事长),任职期满两年以上。
2、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并为开展工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3、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关心员工,尊重员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广大职工的好评。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企业。
(三)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优秀员工”基本条件
1、在本市同一非公有制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员工(不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尊重和支持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
3、尊重和支持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积极参与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动。
4、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出色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热爱企业,关心企业发展,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5、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6、努力学习文化和技术,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四)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推荐的“优秀员工之友”、“优秀员工”应为同一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