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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柳州市城市路桥
  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行为,保障贷款偿还,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和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5〕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对通行纳入城市路桥收费项目的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三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通行费收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行费收费主体是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负责收取通行费。市财政、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通行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通行费的交费方式为:按年度一次性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年费)、按季度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季费)、按月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月费)和按次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次费)。
  第六条 凡柳州市区籍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交纳通行年费。
  非柳州市区籍的各类机动车辆(含柳州市六县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可按次交纳通行费(次费),也可按月交纳通行费(月费)、或按季、按年交纳通行费。
  柳江县的机动车辆暂不纳入交纳通行年费的范围,但车主可选择交纳年费的方式交机动车辆通行费。按年交纳通行费的柳江县籍机动车辆(车辆所有人户籍和住址均为柳江县),可按收费标准的50%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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