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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备注:(1)、次票有效期限:按第七条;
  (2)、月票收费标准=次票收费标准×30次,当月通行次数不限;
  (3)、季票收费标准=月票收费标准×3 ,当季通行次数不限。
  第十四条 通行月票、通行季票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免交通行费且不需办理免交手续的机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在进出收费站(点)时未能出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费凭证或减、免交费凭证的,不能通行收费站(点)。
  第十六条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改装、换牌、过户的,应自改装、换牌、过户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城投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报废等原因不能行驶,车辆所有人可到市城投公司办理通行费停交手续。
  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停交手续的车辆,按交费车辆处理;办理停交手续的车辆,停交原因解除后,应及时办理交费手续。
  经核实符合条件者,停交时间自申请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本籍车辆转移外籍的,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转籍证明在30日内到市城投公司办理通行费停交和退款手续。
  第十九条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外籍车辆改变交费方式的,应及时到市城投公司办理通行年费停交和退款手续,但须按当年月费标准计算已使用费额。
  第二十条 车辆办理停交手续,已经交纳的通行费,当月通行费不予退还;预缴的通行费按实际交费额凭交费票据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应做好通行年费的收取、查询、审核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协助。
  第二十二条 通行年费收取点和通行次费收费站点应悬挂公示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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