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合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
(二)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三)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的岗位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四)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五)撰写年度及其他合规报告;
(六)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七)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八)组织合规培训,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九)负责组织学习中国保监会及上海保监局发布的重要监管文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合规建议。
(十)保持与上海保监局的日常工作联系,配合相关工作,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总公司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从制度上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工作人员享有为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获取必要的信息的权利,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的权利,享有自由报告合规风险的权利。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合规工作人员。合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定期和系统的合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九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工作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合规岗位人员职务变动应报上海保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管法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事项包括:
(一)保险业务行为,包括广告宣传、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保全、反洗钱、财务处理、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