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机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战略合作等行为;
(三)公司内部管理决策行为和规章制度执行行为;
(四)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当提交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合规负责人签字认可。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确保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员工新入司、晋升和转岗,应当接受合规培训。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保监局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各种合规调查,并制作相应报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倡举报揭发违规行为,确保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都知晓举报揭发的有关途径。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对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的人员合规责任追究情况应报告上海保监局,以便记入合规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应当听取合规部门的意见,以免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上海保监局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工作报告。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合规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包括: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情况;
(五)落实保险监管政策情况;
(六)合规风险评估情况;
(七)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八)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九)合规培训情况;
(十)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十一)从公司接受的投诉情况反映出的合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