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额年金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6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工作在上海地区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国保监会《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1]25号)、《
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624号)相关规定,我局就上海地区变额年金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售前准备工作
(一)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试点销售变额年金保险并取得批准后,应认真对照《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做好销售人员、销售渠道、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各方面准备工作。
(二)取得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资格并拟在上海市场销售的保险公司,在正式销售前1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下内容:
1、拟销售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样本、投保单样本及宣传资料样本。
2、拟销售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渠道。通过保险营销员销售的,应报告销售人员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姓名、学历、资格证书代码、新型产品销售经历、变额年金保险专项培训时间及考核成绩等内容。
3、通过代理机构销售的,应报告代理机构销售网点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过往两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经历、具备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格的人员情况等内容。
4、依据风险评测制度制定并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相关材料样本。
二、加强销售队伍及渠道管理
(一)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获批销售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特点,加强对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代理机构销售人员,下同)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