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除取得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格外,还应取得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上海市保险营销员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通过保险公司组织的考试,方可上岗工作。
(三)保险公司组织的考试,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以上机构统一组织并实施,考试试卷和结果应归档管理。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后续管理,完善退出机制。要严格禁止不具备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的销售人员采取挂单方式违规展业,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一次为他人挂单的,应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应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应暂停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整改后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不得再与其续签变额年金保险代理合同。
三、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
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信息披露工作。
(二)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及接受客户咨询的人员,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提供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情况,不得把变额年金保险简单介绍为保本的投资连结保险。
(三)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情况,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的,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允许趸领;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的,应向客户正确说明有关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退保费用、保证利益费用等。上述说明情况,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五)保险公司销售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的,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运作原理、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账户集中情景风险等内容。需要采用批次销售的,还应正确向客户披露销售期间的销售时间安排、资金使用及管理、退保安排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