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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基本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其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设立有会长办公会的,可预先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行业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事或监事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和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人。会长(理事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会长(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单位)、资助人(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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