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换届选举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提请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及全体会员单位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抄报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增补程序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原则上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罢免建议后,应及时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范本3:
重庆市行业协会监事会(监事)制度
(行业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项制度)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行业协会章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3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
第三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