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上披露。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涉及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范本8:
重庆市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与沟通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的组织行为,推进行业诚信自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重庆市××行业协会章程》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3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以立足于行业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宗旨,引导本行业遵从“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为发展要求,充分履行本会服务、协调等职责,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以有效发挥本会的组织优势与专业优势为重点,加强与政府部门、本会会员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本会涉及行业健康、有序、稳定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活动坚持依法原则。本会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本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要求开展活动;按照专业化要求,体现本会涉及行业企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相一致精神。
第四条 本会活动强化自律原则。本会坚持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挖掘和把握自律管理的内涵,摸索和完善自律管理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本会涉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活动遵从协调沟通原则。本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以及本会系统与外系统之间,应沟通各种商务关系、管理关系、政策关系和法律关系,使本会涉及行业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运作。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本会的工作目标以发挥本会的组织优势,协调好本会内外、行业内外的关系,争取社会与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不断理顺本会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将本会建设成与涉及行业发展相适应、功能健全、关系协调、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 建立自律机制。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的服务价格、服务公约、资源利用等事项,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事宜;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和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本会严格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和社会稳定的会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将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本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不得未经得本会理事会的同意许可,擅自向公众(包括媒体)发布行业要求、信息和组织行业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