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订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本会拟制订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规范协会的运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本会会员对本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会进行复议。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和完善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为主体的治理结构。本会的重要事项必须依照章程提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认真执行。本会严格实行紧急问题处理程序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会员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进行沟通和回应,为会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其他援助。本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会员的呼声,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要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畅通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本会要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帮助其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不断完善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督促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工作与活动应对会员、行业、社会和政府负责。
(五)完善自律管理职能。本会建立健全包括会籍管理制度、行业调查和违规惩戒机制在内的自律管理手段,完善谈话提醒制度和业务报备制度,规范其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构建行业发展的微观基础,不断提高对会员的约束和监管力度。本会严格入会条件,强化入会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引导会员参与行业诚信建设,倡导会员树立诚信理念,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六)掌握会员诚信自律信息。本会应全面掌握会员诚信自律有关情况,以开展调查、统计等方式了解和采集行业内企业的机构网点、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等信息,为引导会员参与行业自律建设奠定基础。
第八条 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
(一)提出申请。本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价格调整、案例调查和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等申请。
(二)提交建议。本会代表本行业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本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行业调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建议意见。
(三)报告情况。本会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协会工作,及时报告协会重大事项;及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本会可会同专业委员会随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中重大问题。
(四)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本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部门实施行业规范、调整、整治等统一行动,协调解决行业中重大突出问题。本会受行业主管单位的委托,对行业内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企业诚信、品牌评定、企业评定、专项调查等重大事项实施项目评估,提出相应项目评估的初审意见。本会适时组织代表行业专业水平的业务人员,积极参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等活动。
(五)建立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协助业务指导单位建立本会涉及行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征集涉及行业政策制定、改革方案、重大举措出台前的意见,参与或承办行业中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审查,为政府行业主管单位在规划行业发展及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建立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机制。
(六)加强本会的自身建设。本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将本会党组织建设纳入本会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工作内容,充分发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本会根据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高效、通畅的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
第十条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本会在加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中,切实处理好自律机制与政府监督、指导的关系,争取政府和行业主管单位的指导与关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要按照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与引导的力度。本会应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政府的政策和要求,宣传本会的作用和服务宗旨,并切实履行协会的服务职责,把“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作为本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会员企业的满意程度作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惩的主要指标,使本会真正成为会员企业得以依靠的组织、政府部门得以信赖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范本9:
重庆市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合理设置和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民政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重庆市×××行业协会章程》以及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3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指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各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会员的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其名称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以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名称应为重庆市××行业协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指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在登记机关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在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域设立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其名称可称为××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代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