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166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进渔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11〕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由省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大中型海洋捕捞船安装接收中星9号直播卫星电视设备的补助,实施期限为2011年-2013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使全省渔民在大中型海洋捕捞船上能收听收看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专项资金的补助与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进渔船”工作目标相结合
(二)分级负担原则。“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实施主体为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工程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以市县为主。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省财政结合大中型海洋捕捞船的功率等级,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但对300千瓦功率(含)以上的大型海洋捕捞船补助不分地区类别。
第四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沿海各市、县(市、区)功率在137千瓦(含)以上大中型海洋捕捞船,以省海洋与渔业局确认的2010年底实有数为准。国有企业所属渔船、渔业辅助船及137千瓦以下中小型渔船不列入省财政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300千瓦以下到137千瓦(含)以上中型海洋捕捞船每艘船按以下标准补助:一类地区3500元/艘;二类地区2500元/艘;三类地区2250元/艘(具体地区分类见附件1);300千瓦(含)以上大型海洋捕捞船按1500元/艘标准补助(不分地区类别)。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沿海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抓紧制定本地区“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实施方案,填报《年度“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实施计划明细表》和《“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申报书》(见附件2、3),经同级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各一份,市辖区的申报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广电局对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在每年6月份下拨补助资金,年度计划下达数与实际完成的差额数到下一年度考核验收后再作调整。
第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广电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开始执行。
附件:1、浙江省“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专项资金补助沿海地区分类表
2、年度“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实施计划明细表
3、浙江省“广播电视进渔船”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略)
附件1:
浙江省“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
专项资金补助沿海地区分类表
类 别
| 市、县(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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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
| 洞头、永嘉、苍南、平阳、岱山、嵊泗、舟山市(含所属区)、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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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 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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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 温州市(含所属区)、瑞安、乐清、台州市(含所属区)、温岭、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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