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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0〕10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核准的财务事项及报送资料、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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