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时间: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
(六)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报送资料: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依据和变更后的影响、会计处理方法、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七)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单户法人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报送资料: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内容、依据、金额以及内部的决策资料。
报送时间:财务核销处理前10个工作日内。
(八)出资企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报送资料: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报告
报送时间:每年5月份。
(九)市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对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检查涉及财务事项的报告。
报送资料:财政、审计等市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对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各种财务事项的检查结论或报告。
报送时间:正式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十)所属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
报送资料: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十一)其他需要履行备案手续的财务事项。
核准或备案的财务事项统一由出资企业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企业应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批,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以备案表的方式报送。
第七条 出资企业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核准或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未向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影响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的,市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绩效评价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对相关指标予以调整。
第八条 出资企业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核准或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未向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
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4〕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