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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苗木种类”栏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木、花卉等填写。
  3、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4、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5、“基础设施状况”栏填写贮藏设施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附件4
  延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者

许可证号

地址

有效区域

生产地点

发证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发证机关

申请日期

姓名

性别

培训单位

资格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

检验

技术

人员

加工

贮藏

保管

技术

人员

贮藏

设施

加工

设备

检验

设备

种苗生产情况

当年生产种类

生产数量(单位:公斤、株、粒)

种子

苗木

花卉

草种

许可证项目变

更及备案情况

设立分支机构及

登记备案情况

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审核︵批︶机关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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