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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沪科科普〔2010〕23号 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管理委员会2010年8月9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日常申请工作由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管理委员会下属办公室负责;资金单列账目,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协商委任。

  管委会办公室人员采取兼职制,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委派。

  第四条 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采取聘任制,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一年。

  第五条 《办法》所称“自然科学范围的原创性优秀科普书稿”,主要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各门学科和多种图书门类、多种作品体裁原创性的优秀科普书稿,科学散文、科学家传记、科学报告文学、科幻小说、科学漫画、科学哲学通俗读物等也在资助范围;科学社会学著作、科技专著、科技论文集、科教书、工具书、译著、科普剧本等,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 资助出版:(1)符合管委会根据科普发展需要提出的科普图书选题指南的作品;(2)由上海出版社出版的列入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科普研究著作;(3)由上海出版社出版的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与弘扬科学精神的原创性科普读物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读物等著作。

  第七条 专项的申请者为全国各地的科技人员、科普作家和上海市各出版社。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人,或有著作权所有人的委托书;申请专项合作作品,须有全体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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