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文化产业项目指南的通知
(内财办教〔2011〕37号)
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文化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
为加快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增强自治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进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1〕197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文化产业项目,实现择优立项。现将2011年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纳入自治区“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集团;具有民族特色、地区特色,有利于宣传内蒙古的文化旅游企业。
二、扶持重点
(一)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民族演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领域的开发和创意;
(三)动漫、网游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研发和制作;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骨干文化企业培育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平台建设;
(六)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文化产品开发;
(七)其他自治区文化产业。
三、扶持方式
2011年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专项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一)专项补助。主要补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单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贴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批准立项的项目自有资金到位后,财政下达补助资金。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已获得银行贷款文化产业项目的贴息。年贴息率按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补助的项目必须为2010年1月1日后立项或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除纳入自治区“十二五”文化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外,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