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底以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或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
3.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010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项目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竞争力提升起到推动作用。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盟市及盟市以下申报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盟市财政局商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并经初审后上报;自治区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经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范围,精心组织项目的初审和筛选,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2.每个项目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1〕197号)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定,附报相关资料;
3.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项目申报书》要做到内容完整、条理清楚、数据准确,表、盘一致。《项目申报书》1式4份,数据盘1份。各盟市及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务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将书面申报材料和电子数据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审定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文化产业项目评审专家库和项目库制度,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项目库,滚动储备。
对盟市和区直各文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单位)上报的并经评审列入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商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后,确定给予资金支持。
七、联系方式
内蒙古财政厅教科文处: 乌兰托亚 0417-4192661
自治区文化产业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将在内蒙古财政厅网站(http://www.nmgcz.gov.cn)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