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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演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职责范围内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指导学区(学校)对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进行测评。

  第七条 农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及其原料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第十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中小学校长以及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负责人,托餐家庭相关人员和托餐个人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方案,为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学校自办食堂,为学生提供营养餐。

  第十二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供餐服务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贮存、加工、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供餐成本分摊机制,确保学生吃到优质等价的营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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