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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2、公开资金分配程序。各级民政部门在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时,要根据核查后的灾情,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自救能力和核定的资金额度,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双方会商一致并经审批后联合下发通知,同时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政府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管好、用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让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医、孩子有学能上的有效保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措施,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顺利实施,扎实有效。
  (二)完善制度,强化督查。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强化申报、审批、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完善程序、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预防、从根本上纠正、从长远上解决资金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省厅将定期对各地的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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